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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财政局 文件(洪价行字【2013】28号)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各开发区(新区)经发局、社发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5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1日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收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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