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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证法全文释义


目录


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证机构


第三章公证员


第四章公证程序


第五章公证效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2.公证法释义、公证法司法解释


一、公证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员,亦即机构本位。


公证机构究竟采取何种组织形式为宜,要参考国外立法例,更为重要的是综合考虑我国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法律观念、公众认知等因素来确定。


在公证法立法过程中,关于采取何种公证主体组织形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保持现有体制和组织形式,即公证机构属于行政机关,性质保持国家机关不变;


(二)主张将公证机构定位为事业单位,采取事业法人组织形式:


(三)公证机构转为合作制或合伙制;


(四)实行公证员个人本位的公证主体制度。


二、公证的启动程序是基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一部分释义。


公证的启动,开始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然后公证机构才能启动受理程序,也就是说,公证机构不能自己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这一点相似于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


三、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同公证事项有着不同的办证规则。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办理公证的义务。


公证法颁布之前,根据公证工作实际需要,司法部陆续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同的办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据法定公证程序办证,这是履行效力义务的保障。


四、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据此,民事法律行为定义有三点要义:


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二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公证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除了做上述理解外,还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应包括传统上所称的商事法律仃为。就公证业务而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证明合I司,证明继承,证明单方法律行为,证明招标投标、拍卖,证明收养、认领亲子等活动。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具体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有以下几种:证明法律事件,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证明未受刑事处罚、经历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件、证书以及文字材料的总称。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文书的签字、印鉴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节本、影印本等与原本相符,等等。


五、公证证明的法律意义是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现代公证制度诞生地的法国,公证一词的法文语词为au—thentitier(动词)、authentification(名词),其原意为对事实的确认,直译可译为证实。


关于合法性,被认为是公证职能的应有之义,即对于不合法的事项不予公证。前述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负有保证其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定效力的效力义务,即可说明公证证明自然包含对合法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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