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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公证 法务推送 | 疫情期间8个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目前疫情期间八点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01不可抗力问题


    本次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造成重大影响,已经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要求,那么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呢?如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则很多合同便可以以此为据来主张免责或终止合同。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每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02劳动关系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各省市区也将节后复工时间延长至元宵节后,但表述不尽相同。企业员工如涉及疫情入院治疗,或被隔离,或参加疫情防治志愿工作、或因封城无法返回工作地,或因延期复工等原因工作异常的,其工资如何支付?劳动合同期满是否能不续期?劳动合同能否终止或解除?各地延后复工导致的工作日和工资如何计算?

    这一系列新问题均需要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认真研究,慎重对待。由于事发突然,且国务院及各部门发文要求不同,各省市通知表述亦不相同,每一家企业均需要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研究具体的应对方案和解决措施。


03合同履行问题


    本次新冠疫情对各类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多方面的深远影响,疫情会导致供应商无法如期交货,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如期竣工或按进度完工,导致进出口产品无法正常履行海关报关检疫等程序,导致服务无法提供(预订年夜饭取消、航班酒店旅程取消),导致商业租赁房屋无法正常经营使用,导致企业经营异常业绩达不到预期从而对赌失败等。

    发生此等违约情况时,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如何降低损失?如何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避免损失扩大等,均需根据具体合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论证。


04货物出口问题


    WHO(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中国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货物出口将因此受到怎样的影响,进出口企业对此表示深切关注。经过专门梳理分析了被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我们初步认为:PHEIC只是一种卫生安全预警,不等于宣布中国是“疫区”,WHO不建议各成员国对来自中国的货物实施贸易限制,对来自中国的人员出入境也没有强制性的限制要求,但提出了加强检验、检疫和必要时隔离的建议。

    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制造企业出具全国一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05纳税申报、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疫情已经影响到企业的年度统计、财务结算,纳税申报、社保缴纳等日常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将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并在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社保缴纳方面,北京人社局已公告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表示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各地也在相继跟进。由于属于特事特办,届时如何申请并无成例,需要具体分析确定。


06银行贷款偿还及逾期征信问题


    本次疫情无疑会给很多群众和企业的日常收入带来影响,也会导致其银行贷款逾期,进一步影响其征信记录。

    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推出30条措施。在银行贷款偿还及逾期征信方面,要求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0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年审、分层等问题


    本次疫情正好赶上新年伊始,各上市公司正紧锣密鼓进行2019年度财务结算,年度审计,准备年度报告,新三板挂牌公众公司的分层调整等,但疫情的大面积隔离会导致上述工作受到严重障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律师见证等工作也同时受影响。

    上述五部分通知同时要求,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

    同时,本次疫情也再次对公众公司采用会计年度的统一要求产生冲击,推动企业自主选择会计年度的试行。


08诉讼、仲裁时效问题


    疫情导致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立案、开庭、信访等工作均发生一定变化,那么疫情到底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分析起来,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有三个要件:(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现在虽然是疫情期间,但是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当事人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作为权利人的出借人并非不能行使请求权。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不同法院近日也给出了不同的通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示: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原春节假期期间(1月24日至1月30日)届满的,期间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已经届满的,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其他期限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

    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四条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各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遇到诉讼时效的事项,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论证。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致广大中小企业家的一封法律风险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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