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公示公告 

公证告知


一、 申请公证的事项与承办公证员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回避。

二、 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三、 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告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思及法律后果;申办公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被询问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超期出证的事由。在公证机构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公证时,有权获得书面通知。

四、 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对其签字或盖章、按指印确认。

五、 有权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发送公证文书;办理翻译、鉴定、检验检测、认证的事项。

六、 有权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公证费。

七、 有权在公证书出具前撤回公证申请。

八、 有权要求公会增机构按期出具公证书。符合出证条件的,一般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按需要制作若干份公证书副本。

九、 有权在发现公证书中有文字性错误时提出修改;有权在认为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时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有权在因公证机构执业过错受到损失时要求获得赔偿;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的,有权要求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调解。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 应正确填写公证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配合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凡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因此骗取公证书的,将承担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一、应按照规定缴纳公证费,支付办证中发生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项费用,否则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恩能够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等原因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二、应在收到公证机构制作的通知单、公证书等文件时,按照要求签收回执。

十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证程序规则,凡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依法办证或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六个月不能办结的,公证机构终止公证。正确使用公证书,严禁下列行为:私自修改公证书的;违背限定用途使用公证书的;未经允许将公证书用于商业性广告的;其他不正当情形。

十四、有下列情形应及时主动报告承办公证员:申请公证的事项存有争议的;有被胁迫、乘人之危等非自愿情形的;有时效性、保密性等特殊要求的;该公证事项已由其他公证员或其他公证机构受理的。

十五、凡阅读有困难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代为宣读;凡存有疑义的,可要求公证人员解释。

十六、经本处审查,认为你申请公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述不准确的,提出补正、修改建议而你拒绝的,公证人员将记录在案,由你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七、签名应采用通常书写体。在通知、告知类文件上签名,市委你已认真阅读并无疑义后的确认;在申请公证的文书上签名,视为你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视为你出席了现场,并愿就该笔录内容承担证人责任;在询问笔录、填写表格上签名,视为你对其内容以审核无异议后的认可。同事提示你在无正文的空白处应采取划线等方式注销,修改处应盖章或按指印以示确认。

十八、凭本公证受理通知单、收费收据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或通知的日期来本处领取公证书,逾期不负保管责任。

十九、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的除外。

 

 


上一篇:申办须知    下一篇:服务承诺
 

 地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118号中寰广场北四楼  电话:0791-86780266 83850930   传真:0791-86792768

© Copyright 2013 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版权所有 

       微信:南昌公证(服务号)南昌市豫章公证处(订阅号) 

赣ICP备13002845号

赣公网安备 360104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