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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2003)洪民证字第1035号 公证书的公告


关于撤销(2003)洪民证字第1035号

公证书的公告

 

经复查,本处(原江西省南昌市公证处)于2003年9月2日出具的(2003)洪民证第1035号继承公证所涉坐落在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蛟桥镇蛟桥村第一村民小组一栋房屋遗产,已由公证申请人在公证申请前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了出售处分,因此,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我处研究决定,对该公证书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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