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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2005)洪民证字第547号 公证书的公告经复查,本处(原江西省南昌市公证处)于2005年3月29日出具的(2005)洪民证字第547号继承公证书,因公证申请人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隐瞒了其他继承人,导致公证书的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我处研究决定,对该公证书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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