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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从事贷款业务的专门机构应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准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2. 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3.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4. 符合本规范第二条(二)项规定范围的债权文书文本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6.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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