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证指南> 国内经济类公证 

公证抵押登记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2. 抵押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3. 抵押物清单。

4. 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或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

5. 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

6.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7.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上一篇:股东大会    下一篇:保全证据
 

 地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118号中寰广场北四楼  电话:0791-86780266 83850930   传真:0791-86792768

© Copyright 2013 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版权所有 

       微信:南昌公证(服务号)南昌市豫章公证处(订阅号) 

赣ICP备13002845号

赣公网安备 36010402000106号